基本建设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3-13浏览次数:29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部、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校内全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都要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条 合同价款的认定。凡招标工程项目,执行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执行审定后概算价。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的价款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工程保修期则按原工程合同的保修合同执行。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要有建设工程相关资质人员订立。

第四条 各种合同业主均保留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由财务保管,副本由基建处保管。

第五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漏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办理竣工结算必须备齐以下相关资料: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预算书、投标承诺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工程结算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必须经甲方、乙方双方签认,工程结算书要求加盖公章,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及证件号。

第七条 甲方在接到乙方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后,应及时对有关结算文件进行审查。竣工转单及有关结算文件经审查齐全无误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小型工程进行审定。四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它工程进行审定。

第八条 基建处将施工审定的工程结算书,送学校审计处。由审计处组织工程审价。

第九条 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审计处审定为准。审定价计结论应经乙方签认。

第十条 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委托工程财务评审,评审后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基建处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