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保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10-09 浏览次数: 1272

 

基建处保密条例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保守基建工作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上海市实施保守国家秘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建处成立以三人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基建处处长担任,组员由基建处处长助理和保管公章同志担任。
    第三条:基建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规定要求及时召开有关会议,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文件,联系工作分析研究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提出的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组织安排好有关工作事项,责任到人严格执行。
    第四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基建工作中保密事项目前仅限于列入学校新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未确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中有关材料、设备确认单价或办口工订货厂家等事项,均需要按国家制定的招投标法以及上海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进行招投标工作。在工程项目尚未确定中标单位前,由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方案、作法均有保密范围,保密性质。上述工作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有关人员知悉事项,都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基建工作中的保密事项范围与工程项目密切联系,凡参与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职工都有维护上海外国语大学利益保守秘密工作的义务,对于负担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组织者,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保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等相关图纸、评委名单及评标过程等招投标相关事宜和有关基建建设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为维护上海外国语大学利益,顺利进行上海外国语大学基建工作,在各项各专业的招投标工作,要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基建处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保密的有关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阅读掌握的有关资料事项,严格要求妥善归档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依据具体保密工作内容相应制定保密办法和措施。
    第八条:在基建工作中,应保密的事项,如有泄露、扩散或公开违反本保密工作制度,均根据违法保密工作情节程度分别对领导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给予一定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