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直接主要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 2014-10-09 浏览次数: 1405

 

项目直接主要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   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学习、熟悉、审查图纸,形成自审记录,并组织设计交底、参加图纸会审。
    第二条   做好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协调,切实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适时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讨论解决施工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要参加主要设备以及水、电、热、通风、消防等各系统的调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工程施工中的难点、重点质量问题及系统调试中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项目法定代表人汇报。
    第四条   参加每周召开的监理列会。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施工活动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条   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人防工程、消防工程、节能工程、规划等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组织项目内定期与不定期的质量观摩检查,并总结、评比、交流经验;负责一般、严重不合格的评审与处置。
    第七条   填写(先复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下发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的反馈报告。
    第八条   合理行使质量否决权。